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站用在:情形「协商一致解除」的定义;与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合看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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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与口径 · 查证于 2026-09-22
每条引文都是政府网站刊载的原文,只去掉了排版空白,点链接可以回到原页面核对。条文没有写明、本站为了算出数字而采用的口径,单独放在「本站归纳」,不冒充法条。条文如有修改,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最新文本为准。
判断是否应支付、怎么折算年限、怎么封顶、违法解除怎么赔,都在这些条文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站用在:情形「协商一致解除」的定义;与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合看谁提出。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站用在:劳动者预告辞职;不在第四十六条之列。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站用在: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的情形清单。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站用在:过失性辞退情形清单;不在第四十六条之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站用在:无过失性辞退三种情形,以及「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本站用在:经济性裁员的人数门槛与程序。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站用在: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的情形,计算器在这两种情形下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站用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清单(期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破产、吊销、关闭、解散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站用在:判断「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的唯一清单。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站用在:年限折算(满一年一个月、六个月以上按一年、不满六个月半个月)、三倍封顶与十二年上限、月工资=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站用在:违法解除时劳动者可选继续履行或要求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站用在: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2N)。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本站用在:第三款:2008 年前后工作年限分段;2008 年前按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站用在:施行日期 2008 年 1 月 1 日,即分段的分界点。
补充了月工资口径、代通知金按哪个月的工资、赔偿金年限从哪天算。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本站用在:第四十条「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按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站用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站用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任务完成终止也要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本站用在:付了赔偿金不再付经济补偿;赔偿金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本站用在:月工资口径(应得工资,含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按最低工资、不满 12 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
「以上」「不满」是否含本数。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本站用在:「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本数:零头正好六个月按一年计。
以下是本站把条文变成可计算步骤时所作的约定。它们以条文为基础,但措辞和算法是本站的;仲裁或法院的认定可能不同,以认定为准。
本站归纳 · 非条文原文
入职日和离职日(最后一个工作日)都算在职。从入职日起按公历逐月往后推,推到的日期不晚于离职日的次日,就算满一个月;满十二个月为一年。余下不足一个月的天数只用来判断「有没有零头」。月末入职的,推到没有同一日的月份时取该月最后一天。仲裁或法院对起止日的认定可能不同,以认定为准。
本站归纳 · 非条文原文
入职早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本站把工作期间切成两段: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一段、之后一段。后段按现行第四十七条折算并单独适用三倍封顶与十二年上限;前段条文只说「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当时的规定已不在现行有效文件里,本站不代算前段金额,只显示它有多长,请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社部门咨询。
本站归纳 · 非条文原文
第四十条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是代替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本站把它和经济补偿分开列、再相加(俗称 N+1),不适用第四十七条的三倍封顶。只有选了第四十条情形并勾选「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时才计入。
本站归纳 · 非条文原文
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按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年限,本站因此不按 2008 年分段;三倍封顶与十二年上限按第八十七条「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一并适用。2008 年前那段是否也受封顶约束,各地裁审口径可能不同,数字仅供参考。
本站归纳 · 非条文原文
第四十七条要的是「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各地公布的口径名称不一(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有的页面还写明只用于核定社保缴费基数。本站只收录能在政府网站看到原文的数字,照录口径名称与原话,不替你判断当地裁审用哪一个;你也可以直接填你查到的数字。只公布年平均工资的,本站按年÷12 换算为月并标明。
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封顶线 = 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本站只收录能在政府网站看到原文的数字,口径名称与页面上关于用途的原话照录;没收录的城市,请在计算器里选「我自己填一个数字」。
| 城市 · 年度 | 口径(原文名称) | 月平均工资 | 三倍线 | 发布机关 · 出处 |
|---|---|---|---|---|
| 北京 · 2025 | 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 12,116 | 36,348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sj.beijing.gov.cn · 页面日期 2026-08-21 · 查证 2026-09-22 |
| 上海 · 2025 | 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 12,577 | 37,731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sj.sh.gov.cn · 页面日期 2026-08-18 · 查证 2026-09-22 |
| 天津 · 2025 | 职工月平均工资 | 8,634 | 25,902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天津政务网转载) www.tj.gov.cn · 页面日期 2026-08-23 · 查证 2026-09-22 |
| 深圳 · 2025 | 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 15,947(年 191,367 ÷ 12) | 47,841 | 深圳市统计局 www.sz.gov.cn · 页面日期 2026-07-24 · 查证 2026-09-22 |
| 广州 · 2025 | 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 13,899(年 166,790 ÷ 12) | 41,697 | 广州市统计局 tjj.gz.gov.cn · 页面日期 2026-07-09 · 查证 2026-09-22 |
| 杭州 · 2025 | 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 14,050(年 168,604 ÷ 12) | 42,150 | 杭州市统计局(《2025年杭州市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 www.hangzhou.gov.cn · 页面日期 2026-07-10 · 查证 2026-09-22 |
| 成都 · 2025 | 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 10,990(年 131,874 ÷ 12) | 32,970 | 成都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25年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公告》) cdstats.chengdu.gov.cn · 页面日期 2026-07-06 · 查证 2026-09-22 |
| 重庆 · 2025 | 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 10,097(年 121,162 ÷ 12) | 30,291 | 重庆市统计局 tjj.cq.gov.cn · 页面日期 2026-06-18 · 查证 2026-09-22 |
| 南京 · 2025 | 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 13,759(年 165,111 ÷ 12) | 41,277 | 南京市统计局 tjj.nanjing.gov.cn · 页面日期 2026-06-25 · 查证 2026-09-22 |
| 苏州 · 2025 | 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 12,196(年 146,353 ÷ 12) | 36,588 | 苏州市统计局(热点问答) tjj.suzhou.gov.cn · 页面日期 2026-06-25 · 查证 2026-09-22 |
| 武汉 · 2025 |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 9,758(年 117,095 ÷ 12) | 29,274 | 武汉市统计局(《关于2025年劳动工资统计数据的公告》) tjj.wuhan.gov.cn · 页面日期 2026-06-18 · 查证 2026-09-22 |